银监会:信托财产须按实际收益分配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1-07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信托投资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必须用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实际收益进行分配,严禁挪用信托财产垫付其他信托财产的损失或收益。对不同的信托,信托公司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单独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分别建立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的授权体系,明确界定各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各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应按规定分别对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制定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前中后台相对独立。要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中台、后台对前台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通知称,信托公司必须将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互相分离。自营业务部门和信托业务部门应分别设立,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并应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应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并由不同的财务人员负责且相互之间不得兼职。要建立信息隔离制度,自营业务信息和信托业务信息应相互独立,业务人员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未公开的业务信息保密,不得相互传递、交流未公开的业务信息。信托公司应将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对公司管理的每项信托业务,应分别核算。
根据该通知,信托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督部门,对公司所有业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稽核,对公司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分离情况按季进行稽核,对终止或结束的业务要在一个月内进行稽核,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进行稽核,并将稽核情况按季向董事会报告一次。信托公司接此通知后一个月内要将稽核设置状况和人员报银监会备案,并每半年向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内部稽核情况。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业务的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xintuo摘自上海证券报)